• facebook分享
  • Plurk分享
  • mail圖示推薦轉寄
  •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

公告本縣劃設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國小)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公告後六個月生效。

刊登日期:2023/12/29
發文日期:2023/12/20
發文文號:府環空字第1120106924B號
主旨:公告本縣劃設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國小)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公告後六個月生效。
發文機關:苗栗縣政府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暨環境部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環部空字第一一二0一0七四八一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特劃設苗栗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苗栗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為頭份市永貞國小及其周邊所框圍區域道路,詳如附件。
三、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出廠滿三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大貨車與出廠滿五年以上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廠滿三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取得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或有效期內自主管理標章。
(二)出廠滿五年以上之燃油機車取得當年度排氣定期檢驗合格紀錄。
(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輛或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附件:
  • 苗栗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圖
  • 版權所有 © 苗栗縣政府|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第一辦公大樓)、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第二辦公大樓)
    電話:1999(限苗栗縣內撥打), 037-322150(外縣市)
    服務時間:上午8:00~12:00、13:00~17:00(彈性上班時間:上午8:00~8:30)